国内对性骚扰的讨论,到现在大概已有七八年之久了吧.国内第一例性骚扰案件就出现在西安,2001年某国企员工童女士状告该单位的总经理长期对其进行性骚扰,审理结果是一审驳回,二审原告撤诉.其实准确地说,该案件从法律上来说当时并不构成性骚扰案件。因为在当时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性骚扰这个字眼,而且受害人在诉讼请求中也是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的立案案由也是原告诉被告赔礼道歉纠纷案.只是该案件在众多媒体包括法制日报、CCTV等的广泛报道中,认定该案是性骚扰案件。
通过类似案例越来越多的涌现,以及法律界和妇女界的不断推动,终于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权利中,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性骚扰才正式成为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术语。但是这一条仅仅只有26个字,甚至连最基本的概念定义都没有,规定得过于简陋,所以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极为困难。
但是随着各个地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可能都会对妇女法中过于模糊的概念予以细化。比如说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就把性骚扰定义为“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象,笛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并规定了惩罚措施,“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了这些具体规定,也就产生了性骚扰司法诉讼的可能性。果然,据西安本地报纸的报道,1月24日碑林区法院就正式受理了一起性骚扰案件。虽然了没有报道法院的立案案由,但据我估计很可能就是性骚扰,因为当事人起诉的依据之一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此案也被赋予了“西安第一案”的名号。
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属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媒体上报道的性骚扰案件也基本上都是属于此类情形。实际上性骚扰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包括同事之间,也包括医患之间,校园的师生之间等等情况。
性骚扰的入法,说明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性的看法也更加开放、坦然和理性。但是由于我们在性骚扰方面的立法经验、理论认识、司法实务经验等方面的欠缺,性骚扰的立法虽有进步,但缺陷仍然很大,而且弥补这些缺陷可能也不是仅仅通过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能改变的。首先,就定义来说,规定性骚扰必须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这属于对人的主观意志的判断,这在法律上是极其困难并难以决断的,如果我们通过其人的行为来判断该人的意愿,可能还会造成错误,因为性骚扰案件中的侵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常常具有一定的亲密关系,他们当时的行为不一定就能和其行为表现相统一;其次,对性骚扰事实举证方面的困难。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性骚扰发生的场合,双方极大的可能性是一对一的单独相处,因此很可能就造成除了原告的陈述外,就没有其他直接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所以证明骚扰事实本身就是最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考虑修改民诉法,将性骚扰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由侵害人来进行举证;最后,要把性骚扰拉入诉讼中,受害人还必须证明其受到了伤害,而性骚扰所造成的影响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痛苦和影响,对此精神和心理的影响证明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在大多数案件中这种影响又很难达到法律上所要求的损害程度,退一步说,即使足以构成法律上所要求的损害,而对这种精神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就又成为了新问题。
考虑到以上法律本身所造成的困难,以及性骚扰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个人在精神和名誉方面要承受的巨大压力,所以可以推断性骚扰案件在短时间内还是很难就多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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